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4 年度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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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辦單位應辦事項:
 (一) 建立輔導團隊,訂定輔導機制。
 (二) 辦理居家就業者開案評估,含職業能力及輔助器具需求評估,並為
      每一個案擬定個別化的居家就業服務計畫。
 (三) 建立居家就業者溝通平台。
 (四) 辦理居家就業者專業能力的培訓,以提升其時間管理、財務管理、
      業務管理、行銷管理、客戶服務及生產等能力,並擬定個別化的居
      家訓練計畫。
 (五) 開發案源及工作機會。
 (六) 建立管銷機制及作業流程。
 (七) 建立居家就業服務支持系統,增進其穩定就業。
 (八) 協助居家就業者結合社區資源,參與社區活動,增加其社會互動機
      會。
 (九) 辦理居家就業訪視輔導及座談會並做紀錄。
 (十) 俟輔導期結束後,輔導居家就業者就業或創業。
 (十一) 如輔導個案薪資所得連續三個月達資本工資 (15840 元) 以上,
        應予結案,惟原承辦單位仍應提供後續之諮詢服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