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本國人與外籍配偶及大陸港澳配偶擔任家庭幫傭看護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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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如下列:
(一)本國人:指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外籍配偶或大陸港澳配偶:指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
      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
      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
      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