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本國人與外籍配偶及大陸港澳配偶擔任家庭幫傭看護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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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僱於自然人雇主從事下列工作者,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
    勞保條例)第八條及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以自然人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一)在雇主家庭提供家事服務之家庭幫傭工作。
(二)在雇主家庭提供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之家庭看護工作
      。
(三)在宅或到宅提供兒童托育服務之居家式托育服務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