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本國人與外籍配偶及大陸港澳配偶擔任家庭幫傭看護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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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保申請手續比照勞保條例及災保法自願投保單位申請手續之規定,
    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雇主及受僱勞工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一份;如為外國籍
      人員,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或外國護照替代之。
(二)僱傭證明:內容應包括僱傭日期、從事工作性質、每月薪資,經勞
      雇雙方簽名蓋章,且經雇主住所所在地之村里長簽署見證,其格式
      如附件。
    受僱勞工如為外籍配偶或大陸港澳配偶,除已檢附註記「持證人工作
    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之居留證影本外,應同時檢附與本國設有戶
    籍國民結婚之證明文件或離婚、配偶死亡獲准居留之證明文件影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