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本國人與外籍配偶及大陸港澳配偶擔任家庭幫傭看護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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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同時僱用多數幫傭、看護或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擔任相同或不
    相同性質之工作欲申報加保時,應將所僱勞工全部申報參加勞保、職
    保為被保險人。其工作性質以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之行業統計分類中
    「家事服務業」所列舉家庭僱用幫傭、看護、司機、廚師等供自用服
    務活動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