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本國人與外籍配偶及大陸港澳配偶擔任家庭幫傭看護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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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照勞保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災保法及其施
    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