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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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違反第六點規定經本局通知改善或繳回者,當年度尚未核撥之補助款
    暫停撥付,於當年年底前未改善或繳回者,該年度未撥付之補助款不
    予核撥,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違反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者,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違反第八點規定經本局通知改善者,當年度尚未核撥之補助款暫停撥
    付,於當年年底前仍未改善者,該年度未撥付之補助款不予核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