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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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業工會及漁會符合下列情事者,依其當月已繳納勞工保險費(以下
    簡稱勞保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十四元:
(一)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並依
      規定向本局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名冊;以網路申報者,彙繳當月勞保
      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三以上。
(二)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將上年度十二月份及當年度六月份之「
      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送本局建檔備查。但前一年度有保
      險費遲繳或欠費紀錄者,應按月檢送。
(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運用勞保局補助款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報告表」送本局備查。
    職業工會及漁會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而彙繳率未達前項第一款規定
    之標準,經其向所屬會員催繳,彙繳率於當月勞保費繳費寬限期滿之
    次月底前符合規定者,得依前項規定核給補助。
    符合第一項補助規定之職業工會及漁會,其所申報之會員欠費,已於
    當月勞保費繳費寬限期滿之次月底前繳納者,另得依其補繳人數,補
    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十四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