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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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業工會及漁會首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款時,應填具「補助款申請書
    」,並檢附以其名稱所設立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至遲於當年度終了
    前向本局申請;逾期申請者,其補助款自申請年度開始核撥。
    職業工會及漁會符合第二點及第三點所定補助條件者,由本局將補助
    款撥入前項所定金融機構帳戶。
    第一項所定金融機構帳戶變更者,職業工會或漁會應於當年度終了前
    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核定變更者,補助款自核定當月起撥入變更
    後之金融機構帳戶。逾期申請致未能核撥者,其補助款自變更申請年
    度開始核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