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7 日
6
六、職業工會及漁會使用本要點之補助款,應符合第一點之補助目的,並
    運用於辦理勞保及職保業務相關之人事費及業務費。未依規定用途支
    用者,應繳回該部分補助款。
    受補助款尚有結餘款,及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
    檢送受補助年度「運用勞保局補助款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業務報告表」時一併繳回本局。但每年利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
    下者,得免繳回。
    職業工會及漁會應本誠信原則對補助款運用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並應自主檢核,如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第一項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