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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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投資於國內土地、房屋及其開發與建設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委請專業機構鑑價、評估及規劃。 
  (二)擬定投資計劃書,載明設置目的、投資地點、投資金額、經營方
        式、投資資金收回之方式及投資效益分析等事項。
  (三)由勞保局評估投資計劃之效益及估計未來可能現金流量,如確實
        可行,應先報請監理會審議通過,投資金額如超過主管機關訂定
        之金額,並應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