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29 日
6
六、本基金投資國內公司債,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擔保公司債,該發行公司及其保證金融機構之信用評等,應經中
      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信評公司)評定長期債信
      達「twBBB+」級以上,或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二)無擔保公司債,該發行公司之信用評等應經中華信評公司評定長期
      債信達「twAA- 」級以上,或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