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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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基金投資國內金融債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發行金融機構之信用評等應經中華信評公司評定長期債信達「
      twBBB+」級以上,或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二)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來台發行金融債券之國際金融機
      構,該發行金融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比照前款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