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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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基金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應經總經理
    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後辦理存儲手續。 
    本基金應優先存儲於利率較高之行庫。但為避免存款過度集中,得將
    本基金分散存儲於多家金融機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