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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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內權益證券及基金投資應置研究、交易、交割及保管人員,並依下
    列規定作業: 
(一)研究人員負責總體經濟、個別產業發展趨勢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
      等基本資料之分析,每月應提出投資分析報告(含所持個股評等)
      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重新檢討評估至少一次,經審議小
      組審議通過並陳報總經理核准後,在授權範圍內按日擬定買賣國內
      權益證券及基金計畫表。
(二)交易人員根據買賣國內權益證券及基金計畫表所列標的、價位及數
      量,視盤勢在適當時點審慎處理交易事宜。
(三)交割人員負責股務、帳務及其他業務,每日編製買賣日報表、庫存
      明細表等相關報表,送總經理核閱。有關除息及其他重大事項,應
      在前項庫存明細表上備註。
(四)保管人員負責保管印鑑證明章及自行保管之開放型受益憑證。 
(五)遇股市或上市、上櫃公司發生重大情事,須立即為授權範圍外之買
      賣時,得隨時陳報審議小組召集人核准後交易。
(六)購買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公開銷售股票應先提審議小組審議通過
      並陳報總經理核准後執行。
(七)投資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股票,應先評估簽准後辦理。
(八)買賣國內權益證券及基金時,以證券交易所核准方式委託證券商辦
      理。
(九)買賣國內權益證券及基金,其交割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庫存國內權益證券及基金依市場價格,每月評價。
(十一)買賣種類、金額及收益等,應於實施次月提報監理會。
    前項交易、交割、保管人員不得兼任,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