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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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期間為每年三月至十月間,受理申請期間由分署分別公告之。
(二)同一案件以不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為原則。但申請補助之經費
      項目不同,並經分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上年度有經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成效不佳者,不予補助。
(四)辦理校園徵才活動,應配合宣導本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
      就業服務資源,始予補助。
(五)辦理座談會、講座及其他與就業促進相關之活動,需納入就業歧視
      、求職防騙及勞動權益相關之宣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