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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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大專校院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並至遲應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
      日前,檢附計畫成果報告書與電子檔(如附件四)、機關收據、存
      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明細表、支用單據正本及相關應備資料,以
      正式公文函送分署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三)大專校院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
      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因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
      有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或進度之必要者,應詳述理由,並報
      經分署同意後,始得變更。
(四)大專校院辦理經費結報時,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所得稅法與會計
      制度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扣繳之事宜。
(五)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大專校院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及資料
      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