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分業技能競賽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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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辦手續:
 (一) 申辦單位自行評估符合本實施要點申辦條件者,應以公函檢附單位
      之證明文件 (影本) 及擬舉辦之分業技能競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於政府會計年度開始九個月內向職訓局提出申請。
 (二) 經職訓局初步審核同意辦理競賽後,申辦單位應於競賽三十日前,
      具函再向該局申請遴派裁判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