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
第 18 條
檢查機構對於檢查合格之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
部位打印檢查號碼,以資識別,並填具檢查結果報告表及核發檢查合格證
明 (附表三、附表四) ,其有效期限為一年。但檢查機構得依檢查結果,
予以縮短之。
前項檢查結果報告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