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
第 11 條
結構部分之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以及水平動荷重之方向或
大小而變時,應依最大應力值與最小應力值之比及應力值反復變化次數,
確認各該規定之容許應力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