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
第 13 條
升降機於下表所列各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或其但書規定以外之材料時,
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應依下式計算,並依其
種類取下表規定之值以上:

          材料之抗拉強度
容許應力=───────
              安全係數
┌────────────────┬─────┐
│升降機部分                      │安全係數值│
├─┬──────────────┼─────┤
│支│鋼材之部分                  │    3.0   │
│持├──────────────┼─────┤
│樑│混凝土部分                  │    7.0   │
├─┴──────────────┼─────┤
│拉條 (牽索除外)                 │    3.0   │
├────────────────┼─────┤
│導軌 (鋼材製造者除外)           │    3.0   │
├────────────────┼─────┤
│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            │    3.0   │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