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
第 18 條
地震荷重為相當於升降機之垂直動荷重及垂直靜荷重各百分之二十以上之
荷重,同時作用於水平方向計算之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