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
第 34 條
升降機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之捲揚用鋼索直徑之比值,以及捲揚
機之捲胴節圓直徑與捲進該捲胴之鋼索直徑之比值,應在四十以上。但升
降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與鋼索直徑之比值得在三十六以上:
一、捲揚用鋼索與通過該槽輪接觸長度在槽輪周長之四分之一以下者。
二、揚程在十三公尺以下者。
三、額定速率在每秒○.七五公尺以下者。
四、積載荷重在三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