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
第 41 條
升降機應設停電或其他緊急情況發生時,能自搬器內對外連絡之裝置。但
載貨用及工程用升降機,於安全無礙時,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