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
第 42 條
無機房式升降機應設置下列裝置:
一、維護保養照明裝置。
二、受電盤主開關。
三、控制盤置於升降路外時,控制盤與搬器間聯絡之對講機。
四、於保養或維修時,應具有適當照明、圍欄及防止搬器非預期移動之安
    全裝置。
五、於動力遮斷情況下,無需進入升降路即可援救受困人員之配置。
無機房式升降機搬器或配重於壓縮緩衝器時,不得碰觸捲揚機。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