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
第 46 條
升降機捲揚用滾子鏈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係數依下式計算,其值須在十以上:

                  鏈條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鏈條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二、升降機適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捲揚用滾子鏈條之安全係數得在八以上
    :
 (一) 揚程在十三公尺以下者。
 (二) 額定速率在每秒○.七五公尺以下者。
 (三) 積載荷重在三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三、鏈環板斷面積之縮減,不得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十。
四、不得有裂痕。
五、每一搬器應有二條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