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
第 50 條
升降機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氣部分依本標準及電業法相關規定為之。
二、機器、配件、槽輪等予以有效之支承及固定,任何機件不得鬆弛或移
    位。但樓地板合於本標準之強度要求時,支持樑得無須直接置放於受
    支持件之下方。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