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
第 9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不得
大於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值 (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 乘以下表
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
│焊│鋼│          焊        接        效        率          │
│接│材├──────┬──────┬──────┬─────┤
│方│種│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
│式│類│            │            │            │力        │
├─┼─┼──────┼──────┼──────┼─────┤
│對│A │    0.84    │    0.945   │    0.84    │   0.84   │
│接├─┼──────┼──────┼──────┼─────┤
│焊│B │    0.80    │     0.90   │    0.80    │   0.80   │
│接│  │            │            │            │          │
├─┼─┼──────┼──────┼──────┼─────┤
│填│A │    0.84    │     0.84   │      –    │   0.84   │
│角├─┼──────┼──────┼──────┼─────┤
│焊│B │    0.80    │     0.80   │      –    │   0.80   │
│接│  │            │            │            │          │
├─┴─┴──────┴──────┴──────┴─────┤
│備註:表中符號 A  及 B  分別表示:                          │
│1.符號 A:為 CNS 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269  規定之鋼材、CNS │
│  4435  規定之 STK 490  鋼材、CNS 7141  規定之 STKR 490 鋼材│
│  、CNS 4437  規定之 18 種鋼材、CNS 13812 規定之 SN 400B、SN│
│  400C、SN 490B、SN 490C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
│  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                          │
│2.符號 B:表示符號 A  以外之鋼材。                          │
└──────────────────────────────┘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
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值,得取第七條第
一項規定之值 (即焊接效率取一.○) 。
一、依 CNS 3710 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
    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
    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
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規定高度以下時,不在此
限。
┌─────────┬─────────┐
│母材厚度 (公厘)   │補強層高度 (公厘) │
├─────────┼─────────┤
│   12 以下        │      1.5         │
├─────────┼─────────┤
│超過 12,25 以下  │      2.5         │
├─────────┼─────────┤
│超過 2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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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