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職業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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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工會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計畫內容者,應於原定辦理日
      期或提前辦理日期之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變
      更以二次為限。但遇特殊情形且具正當理由,須臨時變更計畫之辦
      理日期、地點、課程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
      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工會違反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而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
      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
      輕重對受補助工會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本部得採下列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及經費支用之執行情
      形:
  (一)實地訪查。
  (二)其他適當方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