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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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特定對象提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後,由受委任、委託辦
      理技能檢定相關業務之單位(以下簡稱各承辦單位)辦理初審。經
      初審合格者,再由各承辦單位編製補助清冊併同該申請書函送技檢
      中心辦理複審,並由技檢中心將審查結果通知各承辦單位,再由各
      承辦單位轉知申請者。
(二)符合第四點第二款之特定對象提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後
      ,由技檢中心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
(三)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四)申請補助經初審及複審合格者,始得予以補助;經審查不符資格者
      ,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