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運用民間團體資源強化協處勞資爭議補助辦理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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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未於年度內執行者,將不予補助。本補助因
    屬部分補助且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七十,如實際支出經費總額未達
    本部核定補助金額者,將按活動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之比率為
    上限核撥補助經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