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運用民間團體資源強化協處勞資爭議補助辦理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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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辦理活動前三十日向本部申請。
(二)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檢具活動計畫、研討會議程、預算書表及申請
    前二年內曾受本部補助辦理活動之相關資料向本部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