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運用民間團體資源強化協處勞資爭議補助辦理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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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核:
(一)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
(二)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者,除應於規定期限
      內提出改進計畫,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本部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者,不予補助。
      2.本部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追繳所補助之經費。
    前項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