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獎助金發給要點 (民國 93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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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單位分工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訓局)  1. 核配獎助對
      象、人數及金額。 2. 辦理本項業務所需經費之審核及撥付。
 (二)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 1. 本項獎助業務之宣導及執行。 2. 受理申請
      及資格審核。 3. 造冊報送職訓局,並核發獎助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