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獎助金發給要點 (民國 93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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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助標準:
 (一) 艱苦訓練職類及家境清寒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每人每半年期發給
      獎助金壹萬元。
 (二) 前項訓練期間,係按各職類實際訓練起迄時間按月計算,未滿六個
      月者,得依月數比例發給;按月計算後之剩餘日數為二十日以上者
      ,以一個月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