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獎助金發給要點 (民國 93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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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一) 本項獎助金於年度內分二次申請,上半年申辦時間為十一月,下半
      年申辦時間為五月。
 (二) 各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應組織獎助金評審委員會,就當年度各項申
      請獎助案件評定之。
 (三) 申請所需表件:
      1.申請書乙份。
      2.家境清寒者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2) 清寒證明書乙份。
 (四) 申請人應按規定提出前項申請表件,向所在訓練機構提出申請,經
      該機構確實審查無誤,繕造印領清冊乙份彙送職訓局核發,其所申
      請表件留存該機構備查。
 (五) 經職訓局核定之獎助金由訓練機構轉發申請人,中途退訓者,或於
      受訓期間有記過以上懲罰紀錄或結訓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發給;未
      發給之獎助金由訓練機構負責繳還職訓局。其未依規定辦理者,或
      發生冒領、溢領等情事者,除予追繳外,申請人、申請單位並負法
      律責任。
 (六) 在訓練期間,荐送參訓官兵如已屆退伍而未結訓者,依荐訓單位之
      規定辦理離營,並完成退伍軍人歸鄉報到手續後,以一般養成訓練
      學員身分,繼續參訓至訓練期滿,符合本要點資格者,得依續訓時
      間比例申請;其有關訓練輔導、繕食、住宿等事項,並依各公共職
      業訓練機構之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