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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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評鑑機構於接到申請參與單位之申請案,依下列規定於二個月內完成
    辦理初審作業:
(一)審核申請參與單位之申請文件。如檢送之資料不全,應以書面通知
      申請參與單位補正。
(二)申請參與單位為初次申請參與職安衛制度者,評鑑機構於完成書面
      文件審查作業後,實施現場評鑑;如申請參與單位為繼續申請參與
      職安衛制度者,評鑑機構於完成書面文件審查作業後,得視審查書
      面文件之內容,於認有需要時,得通知實施現場評鑑。
(三)前項之現場評鑑由評鑑機構指派評鑑員二至三名前往評鑑,並指定
      一人為主評員負責評鑑員間之協調連絡,由主評員綜合各評鑑員之
      意見,撰寫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評鑑報告表(如格式三
      ),提送評鑑機構。
(四)評鑑機構於接到評鑑報告表後,得視需要將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制度評鑑報告表中有關建議改善事項送申請參與單位;申請參
      與單位認為有需要說明時,於十五日內以書面說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