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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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評鑑機構將申請參與單位之相關資料及初審結果彙整,提送評鑑委
      員會辦理決審。評鑑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決審,並將決審結果
      通知申請參與單位並副知評鑑機構、當地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
      及經濟部工業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決審為參與單位者,得依
      決審結果之等級,頒發自決審通過之日起有效期間一年、二年或三
      年之參與單位標誌(以下簡稱標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