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
12
十二、參與單位於標誌有效期間內,每一年由稽核員實施稽核一次以上,
      並將稽核結果連同改善計畫或提昇計畫執行情形(如格式四),於
      標誌每屆滿一年後之一個月內函報本會備查,但繼續參與職安衛制
      度申請時除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