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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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申請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單位:係指申請參與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制度(以下簡稱職安衛制度)之事業單位。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參與單位:係指事業單位依本要點規定,申
      請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經評鑑由本會頒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制度參與單位(以下簡稱參與單位)標誌,在該標誌有效期間者謂
      之。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評鑑委員會:係指由本會設置之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制度評鑑委員會,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評鑑決審及管
      理事項。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評鑑機構:係指本會委託辦理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制度評鑑初審作業及協助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運作管理等事
      項之非營利性機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