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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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委員互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