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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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鑑委員會會議召開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得視案件需要另邀有關
    人員列席,委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方得開會。其決議事項,以本會名
    義行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