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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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
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內容詳如附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