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五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處理要點 (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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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手續:
(一)公開說明書: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十一月二十四日止(例假日
      除外)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會委託承貸銀行、福客多便利
      商店、信義房屋、住商不動產、永慶房屋及太平洋房屋等單位免費
      提供勞工索取;或於本會(網址 www.cla.gov.tw) 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網站下載。
(二)申請期間: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至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每日上午
      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止,例假日照常受理
      。
(三)申請地點: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指定地點(附件二)當面受理
      勞工申請。
(四)申請方式:勞工得於申請期間填妥申請表格並檢齊證件,依規定向
      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或委請任職單位或
      職業工會代為團體辦理。
(五)應檢附證件:
      1.申請表。(附表一)
      2.任職單位或職業工會證明書一份。(附表二)
      3.切結書一份。(附表三)
      4.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5.全戶戶籍謄本(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申請勞工須檢附全戶
        戶籍謄本,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
        ;惟本人或配偶之父母,申請當時須與本人設籍於同一戶籍)
      6.符合「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簿謄
        本(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房屋稅籍證明書及貸款餘額證
        明書(附表四)。
        前開二年內所購住宅之「公共設施」或同時購有「停車位」者,
        應比照五之(六)之 2. 規定於申請時檢附公共設施或停車位之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提出申報。未依規定申
        報者,經查出後一律不得申覆,並取消資格。
      7.勞工本人或家庭眷屬為身心障礙人士,應檢附其身心障礙手冊影
        本。
(六)另有房屋座落紀錄申報作業︰
      1.申報之資格條件:
        勞工本人或家庭眷屬名下另有房屋座落紀錄,該座落符合下列標
        準,得視為無自有住宅者准予申請本貸款:
     (1)房屋持分面積:勞工本人以四十平方公尺計算,並依申請戶內
          之眷口數,每一眷口加計十七平方公尺,全部持分面積不超過
          一百平方公尺。
     (2)房屋評定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2.應檢附之證件:
        符合前開五之(六)之 1. 規定之申請戶,應於申請時檢附下列
        文件辦理申報作業:
     (1)土地登記簿謄本。
     (2)建物登記簿謄本。(該房屋座落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則可免附)
     (3)房屋稅籍證明書。
      3.未依規定申報者,經查出後一律不得申覆,並取消資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