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五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處理要點 (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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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限制規定:
(一)本人或配偶為事業單位、機構負責人不得申請。
(二)申請戶內成員以一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同時申請或一人重複申
      請,即全部取消資格。
(三)申貸資格經主管機關予以審定後,申請戶不得因事後資格條件等變
      動要求重新更審。
(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從未獲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者(包
      括承購公有眷舍房地、辦理公教住宅貸款、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勞
      工修繕住宅貸款、國民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青年優
      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國軍官兵購置住
      宅貸款基金輔助官兵購宅貸款及輔助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等)
      。重複辦有以上二種優惠住宅貸款者,應一律取消全部貸款資格,
      並繳還自貸款之日起政府已撥補之利息金額。
(五)建購住宅以一戶為限。購買住宅者,房地所有權取得登記原因應為
      「買賣」或「第一次登記」。自備土地興建住宅者,起造人應為勞
      工本人或配偶,房屋所有權登記原因應為「第一次登記」。
(六)住宅基地應登記為建築用地,房屋主要用途登記為「住宅」或「含
      住或住宅」字樣,並以自住使用為限。如登記為商業用、店舖、工
      廠、辦公室、倉庫、農舍、工業住宅或其他用途者不予貸款。
(七)住宅必須為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以上,登記為加強磚造者得參照「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辦理。
(八)住宅及其基地須未設定其他負擔,且能共同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者
      。
(九)住宅位於禁建地區、洩洪地區、公共設施預定地、保留徵收地、行
      政命令限制建築地區不予貸款。
(十)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劃定地區範圍禁止建築或尚未公布細部計畫地
      區,曾出具切結述明將來抵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要求任何補
      償者,不予貸款。
(十一)基地為產業或祭祀公業財團法人管有之土地,無法辦理分割過戶
        移轉及設定抵押權,或其他不宜作為擔保品者不予貸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