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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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終止聘僱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免踐行驗證程序:
(一)預定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十四日內出國。
(二)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健康檢
      查不合格,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不予備查。
(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規定,經廢止聘僱許可或
      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
(四)經司法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入出國管
      理機關依相關法令限期出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