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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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驗證程序如下:
(一)雇主與外國人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時,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當地主管機關);其內容包括雙方之姓名、性別、年齡
      、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終止聘
      僱關係事由,且需以中文及外國人母國文字作成(參考樣例如附件
      一)。經雇主及外國人簽名或蓋章始生效力。
(二)通知書應於外國人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日十四日前,連同外僑
      居留證影本等資料送達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驗證
      手續。
(三)當地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知書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1.依通知書查核雙方基本資料,並進行電話或親自訪談以探求其真
        意,於結束訪談前應提供外國人申訴電話。
      2.經電話或親自訪談仍無法探求外國人真意時,得要求當事人雙方
        (雇主委任代理人者須有委託書)親至指定地點辦理驗證。當地
        主管機關應認定雇主(或代理人)及外國人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之
        事實。任一方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視為放棄陳述意見,逕依
        權責處理。
      3.當地主管機關依前二目方式認定雙方無異議者,應開具「直轄市
        、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以下
        簡稱證明書,如附件二)。
      4.當地主管機關於開具證明書後,應留存證明書影本乙份備查,另
        將證明書影本及雇主所送通知書影本與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副知外國人所在地之入出國管理機關。
      5.雇主申請證明書所需文件,得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