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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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地主管機關於驗證程序中,如任一方對通知書有異議者,應依勞資
    爭議程序儘速處理,方式如下:
(一)經處理後雇主同意繼續聘僱者,應返還通知書及相關文件。
(二)經雙方合意終止聘僱關係者,當地主管機關應開具證明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