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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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已辦理驗證程序,且經當地主管機關開具證明書者,視同已依本
    法第五十六條通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