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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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貸款申請資格經各承辦金融機構予以審定後,申請人不得因事後
      資格條件等變動要求重新更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